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纳税人因台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28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易分网看到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