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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浦代理记账 企业台风损失如何做增值税处理

      2020-04-26 16:10:06发布,长期有效,78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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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纳税人因台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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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发网址:https://www.fenl161.com/sh/huiji/2097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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