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减免税
(一)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进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出境)的,不征收进口(出口)关税。
(二)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暂不缴纳关税: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1项至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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