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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陀代理记账 增值税征税范围具体规定

      2020-02-27 15:59:51发布,长期有效,25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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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

     

    (2)进口货物;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提供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2、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3、混合销售

     

    (1)一般规定

     

    ①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②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

     

    (2)特殊规定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建筑业)的营业额,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核定后,还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4.兼营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而非一并征收增值税)

     

    5.应当征收增值税的特殊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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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发网址:https://www.fenl161.com/sh/gongsizhuce/204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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