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用本准则第三章第三节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①初始计量
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
a.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b.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c.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d.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②后续计量
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非租赁期)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承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2.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作出该选择的,承租人应当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承租人的受益模式的,承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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