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
通知明确:参保人员因逾期缴费造成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不满足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后延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待完成补缴后,基本养老金自应达到领取条件次月起补发。2020年1月年满60周岁、需一次性补足15年养老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自2020年2月起补发。
另外,外地户籍居民家庭疫情期间在津购买住房,2020年1月份后断缴的社会保险证明可先作为有效购房凭证,但须提供书面承诺,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供补缴的社会保险证明;外地户籍居民家庭疫情结束后在津购房,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的从2020年1月份疫情结束期间社会保险证明,可作为有效购房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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