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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山代理记账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内容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不同种类,具体见表3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1.自然人。

    1)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权利能力平等。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行为能力:以年龄、精神、智力状况作为依据,可以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3类(见表4)。

    2.法人。

    法人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营利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1)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法人成立:签发营业执照;法人消灭:注销登记。

    2)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没有等级之分,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实现。

    3.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法律活动。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等。

    4.国家。

    1)国家可以成为对外贸易关系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2)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发行国库券,或成为国家所有权关系的主体。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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