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建账建制
个体工商户:所有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规定建立账簿;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3.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
4.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5.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6.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应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
7.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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