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
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的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家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5.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6.保险赔款。
7.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8.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9.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10.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1.经国家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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