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转让的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2016年5月1日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有关增值税问题。
(1)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2)燃油电厂从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4.存款利息。
5.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6.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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