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国家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易分网看到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