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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陀代理记账 特殊销售方式下货物销售额的确定?

      2020-02-21 17:24:01发布,长期有效,13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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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业折扣(折扣方式销售)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或者将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分别注明)的,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均不得冲减销售额。

    2.以旧换新

    (1)一般货物:按新货物的同期(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还本销售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

    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5.直销

    (1)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6.销售退回或折让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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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发网址:https://www.fenl161.com/sh/gongsizhuce/204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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