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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闵行代理记账 税法规定可以预提的三种情况?

      2020-02-19 17:21:11发布,长期有效,18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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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缴但尚未上缴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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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发网址:https://www.fenl161.com/sh/gongsizhuce/204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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