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分网!
loading
免费发布信息
·上海 [切换]

      上海普陀公司办理医疗器械经营场所仓库面积要求

      2020-02-14 16:52:43发布,长期有效,14浏览
    • 置顶
    • 定时刷新  |
    • 收藏  |
    • 举报  |
    • 信息详情

    上海普陀公司办理医疗器械经营场所仓库面积要求

    1.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40平方米,法人单位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5平方米(跨设区市设置的除外);经营助听器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5平方米;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10平方米。

    2.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助听器、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体外诊断试剂、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77介入器材除外),仓库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30平方米;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仓库应当在同一建筑物内,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00平方米。

    3.法人单位分支机构(跨设区市设立的除外)及专营医疗器械设备类的,可不单独设立仓库,但应当具有加盖法人单位或所授权经营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进口总代理商)原印印章的有关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安装和售后服务等承诺,以及所专营产品的注册证、授权文件等。

    4.经营助听器或者隐形眼镜及其护理用液的,可以不设仓库,但应当有专柜存放。

    5. 所申报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原则上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就近设置。 24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易分网看到的,谢谢!

    首发网址:https://www.fenl161.com/sh/gongsizhuce/203853.html
    查看全部上海公司注册信息
    发布一条上海公司注册信息
    • 相关图片

    上海普陀公司办理医疗器械经营场所仓库面积要求

    • 您可能感兴趣
    • 上海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