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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定公司委托作品著作权是怎么认定的?

      2019-12-12 10:36:13发布,长期有效,13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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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作品,顾名思义就是委托别人创作的作品。但是,常常会因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而产生纠纷。那么,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么认定的,委托作品著作权人如何确定?

    一、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多久?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品的作者是公|民的,保护期限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31;作品的作者是法人、其他组织的,保护期限到作者头一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31日。

    但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委托作品著作权是怎么认定的?

    委托作品,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报酬,由作者按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

    三、委托作品著作权人如何确定?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的创作基础是委托合同,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作品应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实现委托人使用作品的目的。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

    须注意的是,以下两种作品不同于委托作品,其著作权归属有自己特定的规则:

    1.除著作权法11条第3款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其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2.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四、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属于谁?

    1.委托合同有约定的,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2.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归创作人。此时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3.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3条和14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大家需要注意:

    (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讲话人或者报告人可以依据约定向执笔人给予适当的报酬。

    (2)当事人合意以某人的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于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被记载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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