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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公司法181条款及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会提出解散公司。
    如其他股东反对解散公司,但又不愿意受让该股东持有的股权,该股东可根据公司法183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之诉。
    《公司法》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及资合的特征,当人合出现破裂,法院会判定公司已不具有存续的价值(理论上称为“公司僵局”)。股东持股50,请求解散公司对“公司僵局”具有重要意义。这时,如果其他股东希望维持公司的存在,则会提出和解方案,包括受让该股东持有的股权;反之,公司会被法院判令解散并进行清算,该股东自然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23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易分网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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