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丢失发票,大多是由于保管不善。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那么发票丢失如何及时补救处理?
一、报备丢失的发票
因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或者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发票灭失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备案。
报送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二、丢失发票应及时入账
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入账?
(1).丢失抵扣联的,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发票联的,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抵扣联和发票联均丢失的,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销售方可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单》(以下简称“《单》”),由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单》留存备查。
2.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入账?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同时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虽然发票不是唯|一合法有|效凭据,但是税前列支的原则是:可以取得发票的应当取得发票。
三、发票保管应注意的事项
1.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2.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3.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罚。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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