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4年8月7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同一种税在不同历史时期,纳税人也可能发生变化,如农业税,农业合作化前是个体农民,农业合作化后是农业生产合作杜和后来的生产大队,后来主要是农村乡村基本核算单位及承包人,全国取消了农业税。税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国家公职人员才在国家财政里面领取工资,所以国家公职人员又称为人民服务的公仆。
纳税人的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纳税人应该根据税务局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局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一、法律后果:注销一般纳税人后,不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4年8月7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1、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2、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2)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3)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4)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纳税人的权利:
1、知情权
2、保密权 税收监督权
3、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4、申请延期申报权
5、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纳税人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6、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7、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8、委托税务代理权
9陈述与申辩权23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易分网看到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