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发的商品广告能不能成为商标使用证据?这个是现在很多客户想要咨询的问题。遇到商标被驳回,撤三或者被撤三的情况下,我们可做的动作就是需要根据被商标局的驳回原因,或者撤三作出答辩的一个动作。那么这里就是涉及到商标在本公司有没有使用证据?那么商标的使用证据是什么呢?商标的使用证据就是该商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宣传知名度的情况。包括:
(1) 该品牌的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年销售额;
(2) 能反应出商标早期使用日期的出货;
(3) 使用该商标参加各种大型交易会,博览会的证明资料;
(4) 能反应出商标使用的商标或服务交易合作或销售合同等书面证据;
(5) 公司的销售渠道、营业地;
(6) 电视、媒体广告宣传、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等;
(7) 其他能反应出该商标使用情况和影响力的事实证据;
(8) 公司参加赞助、捐赠、一些公益活动的图片及相关新闻报道;
(9) 企业获得荣誉证书
这些都是可以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来看,那么就像微商那样发商品广告一样的朋友圈能不能做使用证据呢?商标局近段时间也做出来这样的决定:朋友圈发的商品打的广告是不能认定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来使用的。由于微信朋友圈是个人聊天的一个软件工具,发的商品广告是不能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来看的,但是微信公众号发的内容就可以,微信公众号也是具有宣传的一个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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