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
消费地课税原则
自由贸易要求对出口商品进行退税在世界各国已达成共识。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各国的国内商品课税原则不同,需要协调统一各国的国内商品课税原则,以消除出口国对国内商品征税所产生的税收效应对世界资源的有效配置所产生干扰和影响。
国内商品课税原则有两种:
一是产地原则,即一国政府有权对产自于本国的所有商品课税,而不论这些商品是在本国还是在外国消费。在产地原则下,外国商品在进口时无需纳税,本国商品出口时无需退税。
二是消费地原则,即一国政府有权对在本国消费的的所有商品课税,而不论这些商品产自于本国还是从国外进口。在消费地原则下,出口商品退免税,进口商品征税。
如果相互贸易的两个国家实行不同的国内商品课税原则,例如,出口国实行生产地征税,进口国实行消费地征税,就会导致国际双重征税现象的发生。同一批出口商品既要负担出口国征收的国内商品税,还要负担进口国征收的国内商品税,显然不符合国际公平税负的原则,使进口的商品不能在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上同进口国本国生产的同类商品公平竞争,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还可能对有关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造成不应有的扭曲。
如果不同课税原则的两个国家同时向第三国出口,则会造成出口商品不公平竞争。由此可见,不统一的国内商品课税原则会阻碍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因此需要统一国内商品课税原则。
国内外一些专家研究的结果表明,在世界范围内统一实行消费地征税,将更有利于发挥各国的比较优势,从而促进国际资源的优化配置。事实上,目前世界各国的国内商品税制度对有关外贸商品部分基本上都实行消费地征税。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许多条款都鼓励对出口商品退税,进口商品征税的消费地原则。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第4款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16条补充规定也指出“退还与所缴数量相等的国内税不能视为出口退税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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