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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妙律师事务所王学强:河北七旬老人杨鹏祥申诉30年获清白

      2019-12-25 11:07:35发布,长期有效,198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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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年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的杨鹏祥、李锦慧牵扯进一桩刑事案件中,但并没有涉及到任何财产罚没。杨鹏祥称,当年,保定市原南市区检察院押了他家的存折和现金共计近25万元,还包括87瓶酒、2台冰箱、1台彩电、95斤全国粮票等财物。随后,杨鹏祥夫妇多次去检察院追讨,今年9月向河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次案件是由王学强律师代理。

    12月12日,上游新闻记者从杨鹏祥老人处获悉,他刚刚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自己老伴李锦慧的决定书,高院指定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此前,上游新闻先后刊发了《涉嫌包庇罪被关半年,河北保定七旬老人杨鹏祥申诉30年获清白》、《河北老人杨鹏祥申诉30年获清白:20多万被押财物消失,检察院只愿赔10万》等报道显示,杨鹏祥的72岁老伴李锦慧称,其曾任原保定地区城乡建筑安装公司经理。1989年1月,保定市南市区(现改名为莲池区)税务局和检察院对其以涉嫌贪污、偷税罪立案侦查。1月29日,检方查抄李锦慧家。杨鹏祥称,检方抄家时,被押的财物包括存折、存单10张,内有存款159800元,现金89984.17元,合计金额249784.17元。另有各种酒87瓶、冰箱两台、彩电一台、全国粮票95斤。

    1993年9月2日,南市区法院以偷税罪判处李锦慧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判决书中并没有判处收缴财产或处罚金。

    随后杨鹏祥夫妇一直追讨相关财物。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保定市检察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的冀保检控申赔复决(2018)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由莲池区检察院赔偿李锦慧“侵犯财产权赔偿金”合计102836.1元,对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2018年7月20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2018)冀06委赔12号赔偿决定书,维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李锦慧不服上述决定,已于今年9月向河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并获立案。

    12月12日,记者获得这份(2019)冀委赔监58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显示,高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8)冀06委赔12号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指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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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发网址:https://www.fenl161.com/bj/lvshi/2004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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